结婚后住到女家的男子;入赘的女婿。
英a son-in-law who lives in the homes of his wife's parents;
见“赘壻”。
男子就婚于女家,从女家的姓,所生子女亦从母姓,称为「赘婿」。
引《史记·卷一二六·滑稽传·淳于髡传》:「淳于髡者,齐之赘婿也。」
词语解释
亦作“赘婿”。
指就婚、定居于女家的男子。以女之父母为父母,所生子女从母姓,承嗣母方宗祧。 秦汉时赘婿地位等于奴婢,后世有所改变。《六韬·练士》:“有赘婿入虏欲扬迹扬名者,聚为一卒,名曰励钝之士。”《史记·秦始皇本纪》:“发诸尝逋亡人、赘壻、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 裴駰 集解引 臣瓒 曰:“赘,谓居穷有子,使就其妇家为赘壻。”《资治通鉴·后晋高祖天福六年》:“知远 微时,为晋阳李氏赘壻。” 清 袁枚 《新齐谐·黑柱》:“绍兴严姓,为王氏赘婿。”
.泛指微贱之人。 唐 卢照邻 《五悲·悲才难》:“若夫管仲不遇齐桓,则城阳之赘壻。”
指战国齐淳于髠。 清 金农 《送贺十五德舆之辰州》诗:“滑稽齐赘壻,潦倒楚狂夫。”参见“赘客”。参阅《史记·滑稽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