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犯人,进行审讯。
英bring up for trial; bring (a criminal) before the court;
把犯人从关押处提出来审讯。
引《清会典事例·刑部·刑律断狱》:“如犯人果有寃滥,许管狱官检举申明,如府州县不准,许即直申宪司各衙门提讯。”
朱自清 《威尼斯》:“府后有 太息桥 ;从前一边是监狱,一边是法院,狱囚提讯须过这里,所以得名。”
将犯人自关押处提出来审讯。
引《大清会典·卷八四一·刑部》:「凡司狱吏目典史,专管囚禁,如犯人果有冤滥,许管狱官检举申明,如府州县不准,许即直申宪司各衙门提讯。」
提讯,我国的刑事诉讼术语。古意指将犯人自关押处提出来审讯。现代的含义是:刑事诉讼中的办案机关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俗称公检法三机关,也称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讯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监禁的罪犯。提讯的上位概念是讯问,羁押或监禁是适用提讯的前提,由于被提讯者依法由看守所或者监狱等以剥夺自由的方式进行关押,提讯在诉讼制度上更强调有权讯问的办案机关与关押机关之间就讯问事宜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及应当履行的法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