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异性与自己性交。
英entice and rape; seduce;
见“诱姦”。亦作“诱奸”。
引诱做逆乱之事。参阅《旧唐书·李晟传》。
引唐•陆贽 《李晟司徒兼中书令制》:“属皇家不造,戎帅诱姦,重兹播迁,郊甸震荡。”
用欺骗的手段使异性跟自己发生性行为。
引沙汀 《还乡记》七:“始而诱奸,继而怂恿对方日夜同公婆吵,终至于逼得那个不幸的女人走上绝路。”
以不正当的手段诱人成奸。
诱奸,是指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手段,引诱妇女(包括幼女)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它与强奸的区别在于手段的不同,强奸是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性交。而诱奸在其成奸时,妇女是表示同意的,但其同意是由于被欺骗和利诱,按其本质仍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在有些国家的刑法中,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如巴西刑法典第215条规定,以欺诈手段同正派妇女发生性交的,处一年至三年监禁。在中国刑法中,没有明确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诱奸幼女的,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