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斩候决。
即斩候决。参见“斩候决”。
引清•蒋良骐 《东华录·康熙二十一年》:“朱方旦 诡立邪説,妄言休咎,煽惑愚民,诬罔悖逆,应立斩; 顾宏齐、陆光旭、翟凤彩 甘称弟子,造刻邪书,俱斩监候。”
鲁迅 《且介亭杂文·隔膜》:“而运命大概很悲惨,不是凌迟,灭族,便是立刻杀头,或者‘斩监候’,也仍然活不出。”
明清时代将重刑犯暂时收监,待秋审、朝审后,再重新考核裁定者,称为「斩监候」。
斩监候为“斩立决”的对称,是指明清时对于判处死刑的罪犯,不立即执行,而是监禁起来等候秋审或朝审复核。
经过复核,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几种情况:情实即罪情属实,立即执行;缓决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稍小,留待下次秋审或朝审时再审核;可矜即案情属实,但情有可原,减死,留养承祀即情节虽重,但父母、袓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免于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