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鸨母抚养他人幼女,成年后卖给人作妾称为“养瘦马”。
泛称养妓女。
旧时鸨母抚养他人幼女,成年后卖给人作妾称为“养瘦马”。 清•赵翼 《陔馀丛考·养瘦马》:“扬州 人养处女卖人作妾,俗谓之养瘦马。其义不详。
引白香山 诗云:‘莫养瘦马驹,莫教小妓女,后事在目前,不信君记取:马肥快行走,妓长能歌舞,三年五年间,已闻换一主。’ 宋漫堂 引之,以为养瘦马之説本此。”
泛称养妓女。参阅 清•顾张思 《土风录》卷二。
引清•褚人穫 《坚瓠续集·金陵词客》:“金陵 一词客侨庽 吴门,家蓄粉头为业,俗名养瘦马。”
旧时鸨母蓄养雏妓,长大后转售豪门富室以图利,称为「养瘦马」。
引唐·白居易〈有感〉诗三首之二:「莫养瘦马驹,莫教小妓女。」
《野叟曝言·第三四回》:「便哄传了扬州一府,凡是养瘦马的,都领他去相看,他总不中意。」
养瘦马指明代扬州的人肉买卖交易,是中国明清时期的一种畸形行业。先出资把贫苦家庭中面貌姣好的女孩买回后调习,教她们歌舞、琴棋、书画,长成后卖与富人作妾或入烟花柳巷,以此从中牟利。因贫女多瘦弱,“瘦马”之名由此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