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资遣行。
给资遣行。
引《太平广记》卷一二一引 唐•张鷟 《朝野佥载·弓嗣业》:“后 嗣明•及 嗣业 资遣逆贼 徐真 北投 突厥,事败, 业 等自著此枷,百姓快之也。”
王树声 《从木兰山到柴山堡》:“不几天,我们对这个哗变过来的连进行了整编。不愿留下的,发给路费资遣回家。”
一种劳资双方中途终止劳动契约后的权利义务。资方依其年资深浅而发给劳方一定的工资,予以遣散。
人事方面资遣,说白一点就是用人单位用钱把大家打发了,遣散回家!一般是单位在撤并时,没有安置的人员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职级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终结劳动关系的一种做法.
目前,我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定当中没有这个概念.香港,台湾等地好像有.如果非要往现行相近的概念上靠的话,那么"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比较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