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
财产税。
引《新唐书·食货志一》:“凡庸、调、租、资课,皆任土所宜,州县长官涖定粗良,具上中下三物之样输京都。”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唐玄宗 在租庸调外,又创资课。所谓资课,就是财产税。”
唐代散官及各种色役所纳的代役金。资课在唐初还没有形成制度。四品以下﹑九品以上文武散官﹑勋官﹑三卫等所纳代役金称为资﹐品子及课户白丁服色役所纳代役金称为课。到开元年间始统称为资课。资课按照色役者的身份和色役的种类而定其数额。开元时散官四品﹑五品每年纳资六百文,六品以下的纳资一千文﹔品子充任的亲事﹑帐内纳课一千五百文。而由一般白丁充当的防阁﹑庶仆、白直﹑士力等则纳课两千五百文上下。中男充当的执衣每年纳课不超过一千文﹐中男及残废充当的门夫则需纳课八百五十文至一千文。资课一般纳钱﹐也有折交实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