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为类比。
援引比照。
引为类比。
引唐•韩愈 《唐故国子司业窦公墓志铭》:“圣愕旋 河 犊引比,相 婴 拨 汉•纳 孔 轨。”
援引比照。
引《明律·刑律·断狱断罪引律令》:“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为律。”
修辞手法之一。由当代语言学家魏成春教授命名。
在叙述一个事物的时候,为了表达的需要,常常引进一个或几个另外的事物(引体),用于帮助说明所要叙述的事物(本体)。这种用引进的另外的事物(引体)来说明所要叙述的事物(本体)的修辞手法,叫做引比。
引比包括比喻、夸比和否比三种。
比喻就是本体和引体相等或约等的一种引比。用公式表示就是:
本体=引体
例如:时间是治疗痛苦的药。(老舍《四世同堂》)
本体≈引体
例如:李先生脸上少了那副黑眼镜,两只大白眼睛象剥掉壳的煮熟鸡蛋。(钱钟书《围城》)
夸比就是本体大于或小于引体的一种引比。用公式表示就是:
本体>引体
例如:广告比苍蝇纸还灵,一天粘多少!(老舍《老张的哲学》)
本体<引体
例如:春天里缺雨秋天里涝;谷堆儿不如坟头儿高。(张志民《王九诉苦》)
否比就是本体不等于引体的一种引比。用公式表示就是:
本体≠引体
例如:生活绝不是一潭死水,春风在人们心中荡漾。(周克芹《许茂和他的女儿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