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之一。
古代赋税制度,十分税一,称“什一”。
以十博一。《史记·越王勾践世家》:“﹝范蠡﹞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后因以“十一”泛指经商。
十分之一。
引《商君书·算地》:“故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藪泽居什一,谿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一,恶田居什二,良田居什四,此先王之正律也。”
《史记·魏世家》:“魏成子 以食禄千钟,什九在外,什一在内,是以东得 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
《明史·李应祥传》:“贼先断浮桥,士卒多溺死, 显 及二子与焉。 元镇 所部三万人,不存什一。”
清•李渔 《闲情偶寄·词曲》:“一则为从来名士,以诗赋见重者十之九,以词曲相传者,犹不及什一,盖千百人一见者也。”
古代赋税制度,十分税一,称“什一”。
引《管子·治国》:“关市之租,府库之徵,粟什一。”
《穀梁传·哀公十二年》:“古者公田什一。用田赋,非正也。”
范宁 注:“私得其什而官税其一,故曰什一。”
《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 五十而贡, 殷 人七十而助, 周 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赵岐 注:“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耕七十亩者,以七亩助公家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
宋•苏轼 《策别十五》:“三代之赋,以什一为轻。今之法本不至於什一而取,然天下嗷嗷然以赋敛为病者,岂其岁久而姦生、偏重而不均,以至於此歟!”
以十博一。
引《史记·越王勾践世家》:“﹝ 范蠡 ﹞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
后因以“十一”泛指经商。 元•无名氏 《冻苏秦》第一折:“小生姓 王 名 真,字 彦实,乃 弘农 人也。幼习儒业,颇识诗书;后从商贾,专趋什一。”
清•俞樾 《春在堂随笔》卷十:“玉翁 以其贫也,予钱十五贯,使营什一。”
十分之一。
引《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商君书·算地》:「故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
什一,源于《旧约》时代而为基督教会所采用的赋税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平信徒要按照教会当局的规定或法律的要求,捐纳本人收入的十分之一供宗教事业之用。词条释义:十分之一;古代赋税制度,十分税一;以十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