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旧时豪绅政权除抽收原有田赋外,另行苛剥农民的田亩捐。
指旧时豪绅政权除抽收原有田赋外,另行苛剥农民的田亩捐。
引毛泽东 《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都’管辖的人口有一万至五六万之多,有独立的武装如团防局,有独立的财政征收权如亩捐等。”
亩捐是清后期的一种附加税,主要行于江苏、安徽等省。清咸丰三年 (公元1853年) ,副都御史雷以减在江北里下河开办亩捐,以济军饷。1854年推行到扬州、通州两府各州县。当时江北亩捐以“地田肥瘠,业田多寡” 的标准,按地丁银数分别抽捐,大致每亩自20文至80文不等。其后江南各州县也举办,一般用作本地团练经费。安徽举办亩捐,是因“各州县支应县差,款项无出”。 有的每亩捐钱400文,有的每亩捐谷斗。此外,在湖南平江等县有按粮捐军费的,也类似亩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