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典当物作为抵押而贷款的店铺。
英pawnshop;
保存私人财物待主人赎回的库栈。
英pound;
旧时专营收取抵押品放高利贷的店铺。放款多少,按抵押品的估价而定。放款额一般在抵押品价值的五成以下,剥削严重。抵押期限自六个月到十八个月不等。押款人过期不赎,抵押品即归当铺所有。
引清•陈康祺 《燕下乡脞录》卷七:“﹝ 和珅 ﹞ 通 蓟 地方,当铺、钱铺资本十餘万,与民争利。”
苏曼殊 《碎簪记》:“天明,余亟僱车驰至 红桥 某当铺,出新錶典押。”
茅盾 《林家铺子》五:“她那件大绸新旗袍,为的要付 吴妈 的工钱,已经上了当铺。”
收取贵重物品以为抵押,而出借现款给典当者的店铺。
引《文明小史·第五八回》:「其中有个姓施的,叫做施凤光,本是有家,家里开著好几个当铺。」
近寺库 押店
当铺亦称“典当”、“当店”、“押店”。以收取动产作抵押进行放款的高利贷机构。起源于南朝时寺庙经营的当铺。历代有“质库”、“质肆”、“解库”、“长生库”等名称。清代雍正六年 (1728年) 规定,当铺营业,须向政府领取准许营业的执照,即“当帖”,并按年交税;停业时,交回当帖,即不再交税。经营典当的,称典商或当商。在官银钱号和银行设立以前,清政府国库及地方各库款项多存放典当生息,则有公典、官典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