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古代的笞刑与杖刑。
指古代的笞刑与杖刑。
引明•田艺蘅 《留青日札·大诘减等》:“元世祖 笞杖之刑既定,曰: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自是合笞五十,止笞四十七;合杖一百,止杖九十七。”
清•蒲松龄 《聊斋志异·冤狱》:“笞杖立加,葛藤悉断。”
康有为 《大同书》甲部第四章:“古用 苗 制,施行肉刑, 汉文 免之,改为囚徒、髠钳、鬼薪、役作, 隋文 代之以笞杖流徒。”
用杖抽打。
引《红楼梦·第一六回》:「秦钟本自怯弱,又带病未愈,受了笞杖,今见老父气死,此时悔痛无及,更又添了许多症候。」
笞刑用的木杖。
引《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有半。」
笞杖是中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一种刑罚,即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宣统二年(1910年),清政府拟定而未及正式施行的《大清新刑律》中首次废止了笞杖刑罚,具有千百年历史的笞杖刑罚是在清朝末年寿终正寝。